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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大变!住建厅:总承包二级、三级等资
作者:www.xfjcyq.com 发布时间:2020-08-16 14:12


导读

8月11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在全省范围内,对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明确“申请人作出承诺的,经形式审查后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包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此外,在自贸区内进行深入改革:
1、直接取消2项审批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

2、对2项国家层级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
3、对5项国家层级审批进行优化服务,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材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 建筑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和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甲级、海洋勘察甲级、乙级)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部分乙级)

  • 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认定(综合,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专业甲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条件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新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告知承诺书;(在线承诺)
若选择告知承诺认定程序,材料(一)、(二)需在线填写;若选择一般认定程序,材料(一)需在线填写,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含技术负责人业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共享获取,营业执照、主要人员社保信息通过外部共享获取
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原则上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按相关提示完成网上申请;如暂未开通告知承诺线上申请的,应到许可部门现场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同时需将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含技术负责人业绩)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供批后核查。
许可部门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有关信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
监管措施
对于申请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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