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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作者:www.xfjcyq.com 发布时间:2020-03-18 12:0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近几年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开发的快速发展,多产权建筑(指一幢建筑有2个或2个以上产权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因多产权建筑产权隶属不同性质单位和使用功能不同等原因,使多产权建筑出现了存在火灾隐患多、整改难度大、整改资金落实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和情况,甚至有的已经形成重大火灾隐患,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切实解决好这类建筑消防管理问题,已成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实践对加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多产权建筑的形成原因

  (一)企业改制或破产。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后,某些国有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后,有的接管单位对企业原建筑遗留火灾隐患无经济能力整改;有的接管单位未进行投产或转产,仅留下少数人员对企业进行看管,而使这些建筑出现失控漏管问题;有的接管单位对原企业部分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余建筑无暇顾及,致使原企业内遗留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有的企业破产后,一栋建筑被分段、分层拍卖或出售,形成多产权建筑多个使用功能的问题。

  (二)抵押给银行或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或个人处抵押贷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贷款到期无力还贷,根据抵押合同,抵押建筑所有权归属银行或个人,形成一栋建筑多个产权单位的现状,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很多问题。

  (三)多方投资。此类建筑是由于建筑初期由多个单位投资兴建,如大型商场、市场、宾馆等综合场所,该类建筑投入使用后,多个单位自行管理。

  (四)出租或出售给个人。该类建筑主要出现在大型综合市场、商场,该类建筑建设单位开发后,自身只经营部分摊位或楼层,其余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个人,形成一栋建筑多个产权单位的现状。

  二、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个产权单位擅自改变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的功能、使用性质和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多产权建筑原建筑设计在防火审核、验收时其整体建筑符合消防规范和标准要求,因各产权单位介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将建筑局部功能改变,破坏了原建筑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设置;擅自进行装修,使用可燃材料分隔,加大了火灾荷载;擅自改变原建筑的使用性质。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难。消防设施与整幢建筑为一体,且为公用部分,因此一幢建筑中一处消防设施损坏,要整幢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分摊维修费用,各产权单位无隶属和业务关系,一户不交费用,维护工作就难以开展,特别是有自动喷淋、自动报警和高位水箱的建筑更是如此,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长期处于无人问津状态,消防设施损坏了也无人发现,消防部门发现后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银行抵押后出租的建筑,银行方缺少专门的管理人员,而租赁方又推卸管理责任,致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管理难度很大。

  (三)整体消防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由于多产权建筑的特殊性,消防组织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或者各单位根本无法协调组织管理,责任人很难确定。在规章制度方面,很难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灭火逃生预案,这主要是因为多产权建筑的特殊性,各产权单位组织协调困难,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消防安全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四)现存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因多产权建筑的特殊性,一旦存在火灾隐患,整改时需要多个单位配合,一方整改隐患难免影响其它单位经营、使用,因涉及经济利益,其它单位不一定配合、支持,造成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整改资金有时需要多家单位承担,由于经营状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同,虽然有的单位愿意承担,但有的单位不愿意承担,造成很难整改的局面。

  (五)处罚执行难。由于多产权建筑涉及多个产权,无人协调统管,消防部门下发法律文书时,无明确主体,造成隐患整改难,实施处罚时,各产权单位互相推脱,消防执法难以落实到位。召开协调会时,因无法理清关系,效果不明显,以致各产权单位均拖延整改。如果消防部门强制处理,一旦措施不慎,极可能影响投资环境的改善。

  三、加强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的精神,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引导,并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房管、公证、经济管理、法院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房管部门负责成立物业公司及永恒产权登记调查摸底,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隐患的整改,法院及公证部门负责强制执行,提供法律服务。切实加强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

  (二)建章立制,从根本上解决多产权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难问题。首先,房屋开发单位要建交维护基金,按照房屋造价提取,并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同时在出售或分割房屋产权时应将公用部分从分割或出让的面积中拨离出来,对公用消防设施要确定专人进行维护;其次,经济管理部门在招商引资中应考察房屋产权情况和房屋经营情况,从根本上杜绝房屋经营不善给使用者带来的不便,把信誉好、设施全、管理到位的房屋介绍给投资者;第二,要把项目集中安排,便于房屋所有者管理。

  (三)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多产权建筑的多个产权所有者,应具体明确每一产权单位的责任人,出现消防安全问题时,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解决,这样便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培训教育工作。各产权单位所有者本身素质不同,在没有接受消防教育培训的情况下经营,这本身就是一个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建筑内设立公益广告、标志牌等设施进行宣传消防知识,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尤其是法人和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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