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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作者:http://www.xfjcyq.co 发布时间:2019-11-16 21:25
1、范围-苏州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委托维修保养和定期维修保养。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2、规范性引用文件-苏州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66 干粉灭火剂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3075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25972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29364 防火门监控器
GB 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及报废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
TSG R0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ECS 76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苏州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GB/T 14107—93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维修 repairs
对故障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进行维护修理,以达到正常工作状态。DB11/T 1620—2019
3.3
保养 maintenance
对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按照相应规定实施技术保护及管理以保持完好有效。
3.4
报废 scrap
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因达到使用年限或不再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而作废。
4 基本要求-苏州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4.1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部件及其管网、管线等组件的维修和保养。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 GB 29837 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 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见附录 B),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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