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范围内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建(构)筑物和附属及内部设施设备(含石油、化工、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商场、厂房、办公楼、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金融、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生产设备、重要医疗设备、电梯等电气装置;网吧、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测检查内容
(一) 对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现场检测;
(二) 对上年度(次)检测报告、防雷安全制度、雷电灾害应急机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维护保养台账进行检查。
三、检测检查周期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应当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试验一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四、技术服务费
检测单位和受检单位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及省市气象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缴检测费。
五、申报方式
受检单位应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前一个月主动申报,并准备好上年度(次)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首次检测单位应提供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相关技术规定限期整改,并列入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登记备案,以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报,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检测检查机构
检测检查由西宁防雷中心、青海防雷检测站、城西区防雷检测站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检测检查工作。